(一)设立登记
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书》;
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(二)变更登记
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》;
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(三)注销登记
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》;
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提示:
一、《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》、《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》、《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》,您可登陆市工商局网站下载。
二、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要使用A4纸打印。
三、现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,申请人提交《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》、《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》或《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》应按以下要求:
1.申请人为企业的,应加盖公章;
2.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可加盖公章或签字;
3.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由本人签字。
四、申请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应按以下要求:
1.申请人为企业的,应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;
2.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;
3.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在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由本人签字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
五、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明,应在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由本人签字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