动产抵押登记
办事流程
(一)网上办理 1.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》页面,系统自动跳转至《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》页面,进行在线办理。 2.申请人可直接登录《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》进行在线办理,网址:http://dcdy.gsxt.gov.cn (二)现场办理 1.申请人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分局提交申请材料; 2.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。
受理条件
(一)抵押人为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;(二)抵押物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。
办事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: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,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。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 (二)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》(工商总局令第88号)第二条: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,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。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监督途径
010-11616611
联系方式
东城:84082969 西城:66503393 朝阳:51069502 海淀:82692027 丰台:63396621 石景山:88793889-1343 门头沟:69869718 房山:69367940 通州:69553654 顺义:89448855-8222 昌平:69742994 大兴:69244319 平谷:69961327 怀柔:69621528 密云:69041809 延庆:69103568 燕山:69334627 开发区:67860304
收费标准
无收费
办理机构
各区工商分局
办理地点
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分局
办理时限
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即时办理登记
办理时间
工作日上午9:00——11:30 工作日下午13:30——17:30
服务对象
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

  (一)设立登记

  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书》;

  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
  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  (二)变更登记

  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》;

  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
  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  (三)注销登记

  1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》;

  2.抵押人、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;

  3.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 

  提示:

  一、《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》、《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》、《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》,您可登陆市工商局网站下载。

  二、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要使用A4纸打印。

  三、现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,申请人提交《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》、《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》或《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》应按以下要求:

  1.申请人为企业的,应加盖公章;

  2.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可加盖公章或签字;

  3.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由本人签字。

  四、申请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应按以下要求:

  1.申请人为企业的,应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;

  2.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;

  3.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在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由本人签字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

  五、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明,应在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由本人签字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

附件: